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中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928号
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新戽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涂兴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中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乡南路东北侧华誉·怡景苑6栋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州中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50元,由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
审判员 艾  令  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