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474号
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新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涂兴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和静县。
被告:李元喜,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和静县。
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元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立 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