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451号
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22层写字间3。
法定代表人:涂兴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磊,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凌峰(系**儿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学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