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财保26号

申请人: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22层写字间3号。

法定代表人:涂兴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申请人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9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元,由申请人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