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5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马凤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213元、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7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8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3日、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3、2018年3月20日、5月7日、5月25日、8月23日,本院分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车辆、证券、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2005年12月份注册登记的帕萨特牌轿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对该车辆的执行主张。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100多个银行账户,但均被几十家法院冻结。
4、2018年8月2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廊坊市昌明街10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面积:982.64㎡),该房产已被几十家法院查封。
5、2018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首封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上述财产。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了本院已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房产本院冻结、查封之前已由几十家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故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金 哲
审判员 南永权
审判员 吴云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