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05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延边富祥新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依法采取执行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吉2405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保全结案。
执行员***
执行员金成一
执行员*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