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某某、某某、某某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19行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7X8。
法定代表人:蓝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志乐,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MB2C899432。
负责人:司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冠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010D。
法定代表人:肖亚非,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玉,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琰,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甘大书,男,193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福泉市******翁岗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14。
原审第三人:***,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36。
原审第三人:***,女,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26。
原审第三人:***,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59。
以上三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吴日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甘大书、***、***、***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行初8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寄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5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签收该通知书后,至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陈彩玲
审判员  林冰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