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16660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湖柏街23号新世纪尚居11栋2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115727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鸿基花园4层自编4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4514859M。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永庆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