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鸿顺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487号之一

原告:广西百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四联村夏均坡97号自建房(钢结构一楼与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238531。

法定代表人:唐艳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军,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青,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石鼻村老屋组办公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LAGD76。

法定代表人:熊思思,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以(2021)赣01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江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担保人吴莉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产权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的房产。因原告广西百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已经本院准许,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吴莉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产权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姜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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