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487号之一
原告:广西百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四联村夏均坡97号自建房(钢结构一楼与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238531。
法定代表人:唐艳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军,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青,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石鼻村老屋组办公楼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LAGD76。
法定代表人:熊思思,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以(2021)赣01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江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担保人吴莉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产权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的房产。因原告广西百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已经本院准许,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吴莉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产权证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姜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