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平安路10号迎龙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376353779。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6037X6。
法定代表人林伟通,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022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33449.84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33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田东县地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字平字第××号;土地证号:东国用(2006)697号】,该房地产已在另案中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共有8辆汽车,7辆因年久失修已停用,1辆质押。关于被执行人在南宁市五里亭旧城改造项目获得安置房产,因项目未竣工交房、未办理初始登记,暂时无法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还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吉诚
审判员 黄承产
审判员 张 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