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锦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92号
申请人: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南、祥云路东2号楼1单元25层2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37430861。
法定代表人:郑向发。
被申请人:河南省锦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3号院1号楼2单元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0092692U。
法定代表人:刘宪立。
申请人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锦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61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锦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