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257号
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浅井南路**。
法定代表人柴振国。
委托代理人郑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法定代表人薛鸣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