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

**太、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981号
申请人**太,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东彬。
被申请人魏可向,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北路63号辰坤国际。
法定代表人庞玉坤。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政工****,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中心15楼。
法定代表人王西华。
申请人**太与被申请人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魏可向、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市政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魏可向、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市政工****价值8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魏可向、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市政工****价值81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830元,由**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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