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

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11民初5652号

原告: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崔王庄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552352841。

法定代表人:高东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中元,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钮中元、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门窗安装工程款87135.6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左右,原告应被告要求为被告承揽的红屯小区工程安装门窗,原告依约完成安装工程交付被告,经结算工程款共计155135.68元,被告在2018年6月14日支付原告4万元,之后被告又支付28000元现金,剩余87135.68元经多次索要未果。为此成诉。

***辩称,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所述不属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法定代表人高东彬与被告联系,为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路××小区供应及安装门窗,双方达成初步合意后,被告安排鸿润嘉园工地项目经理孙兆刚与原告对接具体事宜,孙兆刚与原告公司该项目负责人马晓永接洽后,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3#、6#门窗供应及安装,未签订书面合同,两座楼门窗安装完毕后,一并由孙兆刚负责验收结算;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商谈付款事宜,被告联系其项目经理孙兆刚确认原告工作量和结算数额后,支付原告4000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高东彬出具收到条一份,并在下方载明“工程款总计壹拾伍万伍仟壹佰叁拾伍元陆角捌分正(¥155135.68元正)”,被告在下方签名确认;被告辩称“工程款总计”字样系后期添加,未提供证据;其后,被告再次向原告付款28000元,剩余87135.68元未付。被告辩称已付款项系替案外人王全付垫付,剩余欠付门窗款应由王全付偿还;本院对案外人王全付进行调查时,王全付认可欠付的门窗款对应楼房由其承建,但表示对承揽事宜并不知情,亦没有见过原告公司人员,仅在后期项目完工后原告曾联系其本人要求付款,王全付称其承建鸿润嘉园小区3#工程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系以孙兆刚名义签订,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届满后王全付到庭提交加盖“临沂英盛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该公司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承包人处仅有王全付个人签名。

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门窗供应及安装,定作人支付报酬,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就鸿润嘉园小区门窗供应及安装服务达成承揽合同合意的双方为原告和被告***,项目具体事宜安排、验收结算均由***在该工地的项目经理孙兆刚负责,2018年6月14日被告***亦在门窗款总计结算数额下方签字确认,且先后两次支付原告门窗款68000元,综上,从达成合意及后期履行情况,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所承揽项目系应被告要求,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87135.68元合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并非该承揽合同定作方,仅提供案外人王全付证言一份,王全付虽自认该项目对应楼房由其承建,但亦认可对该承揽事宜并不知情,在指定的举证期间届满之后提交的承包合同签订人与其先前陈述不符、且其个人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合同从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综上,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在两次庭审及调查时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对其抗辩意见未作出合理的说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主张的利息实质应为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1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盈泰装饰有限公司门窗款87135.68元及利息(以87135.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计9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明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晓莹

书 记 员 王贝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