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市清华幼儿园与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5民初1164号
原告:高密市清华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来宝。
原告高密市清华幼儿园与被告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清华幼儿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