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清华幼儿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清华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初字第1158-3号
原告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清华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泽润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清华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密市清华幼儿园、***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