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2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福胜村。 法定代表人:郑本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皂君庙14号。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171123。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782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6221.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且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2年9月5日、2022年11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多次查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47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委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手续,未实际扣押车辆。 3、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罚款的决定。 5、2022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