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2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福胜村。 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171123。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鲁0782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221.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