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71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