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7219号
原告:青海宏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97号(青海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宏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宏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青海宏扬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宏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原告青海宏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