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青南石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521民初62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青南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MA752D3A1F,住所共和县恰***恰雄路刚坚大厦4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31033H,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58号。 负责人:***,该公司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2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法律信息部副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法律信息部主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3元,由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央**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秀智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