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梁庆国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426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梁庆国,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2月4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庆国、**、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6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庆国、**、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主张放弃案件受理费25元的债权。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以(2024)鲁1426执100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前保全阶段,本院以(2024)鲁1426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