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4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买卖合同发生在山东省临邑县,因而按照原告诉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应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拖欠其建设工程砂石料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付货款,并提交了材料表、欠条等初步证据,根据当事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管辖约定,双方亦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鉴于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临邑县,砂石料交易亦发生在山东省临邑县境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山东省临邑县为案涉合同实际履行地并无不当,故临邑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