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2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246号3栋1单元2层202室。
申请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款662867.37元。案件受理费9029.00元,由被告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因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10月30日、11月05日、12月09日、01月06日、2月19日、3月19日、4月07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4年10月-2025年04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执行法院依法依法查询了墨玉县不动产中心、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墨玉县车管所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房屋)、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五、2024年11月09日依职权将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六、2025年04月10日依职权将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4年04月09日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期间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均拒绝到庭。已经执行到位0.00元,剩余662867.37元未执行人到位。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向并申请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2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建疆建筑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