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初字第70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北伽导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品高。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巴士拓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北伽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巴士拓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巴士拓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反诉被告上海北伽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北伽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巴士拓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依法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北伽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巴士拓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9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92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40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杨阳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陈幸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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