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7151号
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232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姗姗,该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古木镇洗古塘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琼(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缴纳。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梦静
书 记 员  魏梦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