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66号
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寅。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韡
审判员施大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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