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2财保140号
申请人: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23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0,6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0,6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发华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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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徐 啸
书 记 员:杨 晶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