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984号
(2021)粤0604执保21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亮,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4456077380U。
法定代表人:郑继雄。
第三人:冯永誉,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郭伟斌,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景田路82号中国茶宫609-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2298Q。
法定代表人:潘鹏越。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第三人冯永誉、郭伟斌、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的财产在6630092.08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不得向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澜石中学校园重建工程(一期)——室外配套工程”的工程款6630092.08元,并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不得向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6630092.08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银行存款6630092.08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