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异475号
复议申请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4456077380U。
法定代表人:郑继雄。
被申请人(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保全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第三人:冯永誉,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郭伟斌,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景田路82号中国茶宫609-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2298Q。
法定代表人:潘鹏越。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以下简称澜石中学)、第三人冯永誉、郭伟斌、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粤0604执保210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澜石中学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澜石中学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澜石中学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称,请求撤销(2021)粤0604执保2107号执行裁定书的两项裁定内容。理由:(2021)粤0604执保2107号执行裁定的裁定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一、澜石中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深建公司为澜石中学校园重建工程(一期)—二次装修、室外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澜石中学与***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款项支付关系,目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数额,在其债权未明确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澜石中学停止向深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或者要求冻结澜石中学的银行存款6630092.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澜石中学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学,承担着上千名学生的义务教育责任,学校经费均是来源于财政拨款,专门用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以及支付学校运营费用。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财产保全的担保,但其目前的债权情况仍未确认,是否存在6630092.08元的债权也不清楚,其无权要求冻结澜石中学银行账户存款6630092.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旦法院冻结澜石中学银行账户存款,将造成澜石中学无法正常支出教职工工资以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新学期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恶劣影响,该损失不可挽回,后果极其严重。
本院查明,原告***诉被告澜石中学、第三人冯永誉、郭伟斌、深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责令澜石中学在本案执行终结前不得向深建公司支付“澜石中学校园重建工程(一期)—室外配套工程”的工程款6630092.08元,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作出(2021)粤0604执保2107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澜石中学不得向深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6630092.08元;二、冻结澜石中学银行存款6630092.08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据此,准许并实施财产保全不以申请保全人胜诉,被保全人败诉为前提条件,澜石中学为本案被告,原告已申请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本院责令澜石中学在本案执行终结前不得向深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担保人保全担保的意思表示,裁定澜石中学不得向深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6630092.08元合法。澜石中学以其与***不存在合同关系或款项支付关系,目前***的债权未明确为由,请求撤销(2021)粤0604执保2107号执行裁定,实际是以相关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或无法获得全部支持为由否定保全裁定,此与民事诉讼的保全制度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澜石中学关于其为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职能的公办中学,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的经费均来源于财政拨款等主张与事实相符。经费来自财政拨款的公办学校,其财产及经费收支受国家财政部门的严格监管,学校实施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的可能性极低,查封、扣押其财产并无实际意义,而冻结其存款、查封、扣押其财产的确对该校的运转造成冲击。在原告未申请冻结被告存款,查封、扣押其财产,又无充分证据证实冻结被告存款,查封、扣押其财产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本院主动裁定冻结澜石中学存款,查封、扣押其财产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粤0604执保2107号执行裁定第二项;
二、驳回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的其他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周树民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周 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