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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664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南路96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 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社区***82号中国茶宫609-616号。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及第三人***、***、***、深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4228元,超出部分的受理费19328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