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佳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87民初1914号
原告:湖北佳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兴业路***号。
原告湖北佳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佳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佳讯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