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斯尚贵、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87民初1653号
申请人:斯尚贵,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住松滋市。
被申请人: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白云社区兴业家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斯尚贵与被申请人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斯尚贵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本田歌诗图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斯尚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斯尚贵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本田歌诗图牌轿车。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斯尚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