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宗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盛世宏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宗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5129号

原告:湖南***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写字楼2601。

法定代表人:张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宗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潇湘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宗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本院在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26.5元,减半收取1863.25元,由原告湖南***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宣萱

书记员蒋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