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宋卓红。
上列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凌云,湖南科云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飞煌。
被执行人:祖义滔。
被执行人:陈建新。
被执行人: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
申请执行人王**军、宋卓红、***与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祖义滔、陈建新、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00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祖义滔、陈建新、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7172.29元(工程款4022150元、案件受理费22179元、执行费42843.2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87172.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记员代 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