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军。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宋卓红。
上列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凌云,湖南科云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飞煌。
被执行人:祖义滔。
被执行人:陈建新。
被执行人: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宋卓红、***与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祖义滔、陈建新、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军、宋卓红、***与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湘1003执847号案件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王**军、宋卓红、***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记员代 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