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1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云,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郴州罗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吴某某于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号为PZPP2143010090000000××××的保单(保险金额为7500000元,担保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零时起至2023年4月29日24时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吴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贤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琴
书 记 员 李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