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与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850元(含钢管、手脚架租金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318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