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与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27民初356号
申请人: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东县大塘镇中和社区大汾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66099.92元(含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用)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东县富临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罗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266099.9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扶艳
附: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