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329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化路西侧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090785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颖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75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6275981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561295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