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英文与***、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7431号
原告:谢英文,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凌花苑商住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002510。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627598149。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谢英文与被告***、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谢英文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英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英文撤回对被告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