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3执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化路西侧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09078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009号(安徽中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7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56129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627598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以(2019)皖12执他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才涉及刑事案件正在办理中。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