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1446号之二
原告:**,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化路西侧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09078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6275981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7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561295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和润祥商贸有限公司、***、**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