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6号
申请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长白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5451A。
法定代表人:江泽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青雁,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农商银行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3MA4Q6AYUXG。
法定代表人:赵军飞
申请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10057.39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敏州路支行的账号为4305××××0289的银行存款2110057.39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英
人民陪审员 邹勇
人民陪审员 钟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林
书 记 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