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52号
申请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长白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5451A。
法定代表人:江泽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青雁,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农商银行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3MA4Q6AYUXG。
法定代表人:赵军飞。
申请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敏州支行的存款账户2110057.39元(实际冻结942.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