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博祥水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52号

申请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长白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08955451A。

法定代表人:江泽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青雁,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农商银行办公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3MA4Q6AYUXG。

法定代表人:赵军飞。

申请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敏州支行的存款账户2110057.39元(实际冻结942.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