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隽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隽铭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隽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汨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6342.81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无车辆、房产登记,且于2017年5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356342.81元债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汨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巢 烨
审判员 王凤鸣
审判员 贺志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含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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