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金盆路。
法定代表人:雷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39824元(建设银行衡阳石鼓支行,账户:4300××××5988号)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321112802022000××××号)为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建设银行衡阳石鼓支行,账号:4300××××5988)存款93982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恩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