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75号
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金盆路。
法定代表人:雷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