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1824号
原告: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金盆路。
法定代表人:雷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轩彬,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增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