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33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金盆路(县建筑规划设计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张**平